借“卖口罩”搞诈骗必受严惩

        “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我却利用疫情去实施诈骗。我错了,对不起大家!”2月7日下午,在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内的镜头前,因涉嫌诈骗罪正在接受网络远程庭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痛哭流涕、深表悔意。

        当前正是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25岁的张某却利用群众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多个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短短3天内骗得受害人陆某等3人支付的定金共计9520元。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资的名义实施网络诈骗,又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无独有偶,2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冒充护士在网上借“卖口罩”为名实施诈骗的案子。21岁的被告人应某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某,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吴某信以为真,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吴某联络沟通,待吴某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某的联络。

        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应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应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连日来,全国各地均发布公告,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利剑高悬,却仍然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特别是在全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为了一己私利,借销售防疫物资行诈骗之事,这种人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版权所有和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陕西政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已经本网授权,必须注明“来源:陕西政企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陕西政企网)”的作品,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3. 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29-87551069

邮箱: sxzhengqi@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