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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公安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罚!

(张颖)2021年3月17日18时许,接群众举报,洛川县朝阳市场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接警后,凤栖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洛川县凤栖镇居民曹某某,为庆祝儿子购买新车,在洛川县朝阳市场院内燃放烟花爆竹。凤栖派出所根据《洛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曹某某行政处罚200元罚款。

民警提醒:广大居民要严格遵守《洛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在规定区域内禁燃烟花爆竹,否则,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同时,呼吁广大居民积极宣传和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行为主动劝阻,并第一时间拨打110,为美丽洛川,为蓝天、净土共同努力。

责编:张颖

编辑: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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