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联合宜川检察盗窃

        近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师某龙、杨某某、师某明三人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师某龙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师某明单处罚金5000元。师某龙因修盖房子需用发电,邀上朋友杨某某、师某明帮忙拆卸他人抽沙船上的电机、柴油机,拉回自己家里,却没等使用就事情败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切记不是自己的东西,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引火自焚!就像本案例中的师某龙,家里盖房子是大事,花的是大钱,需要发电那就租用或购买发电工具,但不能因为节约这点小钱而偷盗他人财物,损人不利己,进到班房才恍然大悟,但后悔为时已晚。(韩朝霞  刘刚学)

责任编辑:王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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