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殃及行人,法院调解当场履行,一步到位

(张颖)近日,石泉县法院池河法庭受理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经法院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该案一次性高效审结。

2021年正月初六,刘某家发生火灾,家住汉阴的姚某骑着电动车去亲戚家串门,走在刘某家火灾现场下方公路时,电动车不幸被烧断的电线搅入车轮,电动车侧翻,原告受伤。石泉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单位为被告刘某家住宅旁木棚,起火部位为木棚东北侧,起火点为东北侧墙面电线,起火原因为电线老化引燃棚内可燃物造成火灾。火苗将房屋上方电线烧断,电线掉落公路路面,原告姚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火灾现场下方公路时,车轮被电线搅入,造成电动三轮车侧翻至原告倒地受伤,原告姚某将被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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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河法庭在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争议较大。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是一个年近七旬的残疾老人,如果机械办案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更为激化,社会效果不佳。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仔细分析案情,认为此案有一定的可调解性。

首先,原告姚某在道路行驶时,被告家火灾烧断房屋上方电线,电线掉落公路路面,缠绕电动车绊倒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是电线使用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原告姚某无证驾驶电动车,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在行驶时发现火灾,未观察路况,且在村干部挥手示意不能通行的情况下,骑车通过火灾现场下方。这也是导致自身受伤的原因之一,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姚某也应当承担部分损害责任。

最后,通过法官对案件事实损害责任的认定分析和双方当事人的利弊权衡,在法庭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刘某同意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当场微信转账支付,被告的当场履行让原告的权益直接得到实现,一步到位。至此,该案圆满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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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成功调解很好的展现了处理民事案件最理想的状态,让双方当事人双赢的同时又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仅避免了执行不能的风险,还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好的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融入到审判工作之中,彰显了法院以人为本的理念。

责编:张颖

编辑: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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