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 请勿挑衅

        近日,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进行“三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时,一位乘车人阻碍交警执法,最终该乘车人被行政拘留7日。

        10月7日晚,大荔县公安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开展“三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夜查行动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陕E21***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以及证件查询时,随车同行的张某借酒撒泼,抢夺民警手中的酒精测试棒肆意挥舞,并出言不逊,多次阻挠民警执法。

        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执勤民警将人车带离现场,随后移送至大荔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处理。西关派出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乘车人张某阻碍民警执法的恶劣行为处以7日行政拘留。

        交警提醒:驾驶人一定要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果一定要开车可以找代驾。而作为驾驶人的朋友,更不能任其酒驾,同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勿乘坐酒驾车。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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