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醉酒驾驶连撞三车 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三路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小轿车、出租车、轻型仓栅式货车相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马某、孙某受伤,四车受损。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37mg/100m1。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孙某(轿车车主)车辆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并向孙某出具了45000元的欠条(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赔偿被害人薛某(出租车车主)车辆维修费16100元。赔偿被害人马某补助费500元。并取得被害人孙某、薛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该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经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适宜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王某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莹、张永鹏)(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朱刚/刘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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