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从佘某处借款50万元,借款的同时提供了其名下一套房屋及车辆作为抵押,并由李某作为保证人。
事后,张某未能还款,佘某遂以张某、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向佘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李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旬阳法院冻结了李某的工资账户,查封了其房产。
李某向旬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张某在借款的同时提供了房屋及车辆作为抵押,根据《物权法》规定,在人保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担保物应优先于人保清偿。原判决直接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提请安康市检察院抗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免除了李某的担保责任。(胡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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