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悠着点,当心犯罪!

随着电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近日,周至县检察院就对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提起了诉讼。

周至县检察院在对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审查中查明,2019年12月3日,侯某驾驶陕A临时号牌两轮电动车,在周至县沿尚九路由南向北行驶中,与准备过马路的谭某某发生刮碰,致使谭某某受伤,侯某的电动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谭某某被送医院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检察机关认定,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至县检察院起诉后,经周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侯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

编辑:王玲

版权所有和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陕西政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已经本网授权,必须注明“来源:陕西政企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陕西政企网)”的作品,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3. 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29-87551069

邮箱: sxzhengqi@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