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 严惩涉疫经济犯罪

  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于子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追诉、惩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截至2020年3月3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审查逮捕1806件2174人,审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审查起诉1286件1580人,审查提起公诉962件1144人。

  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用品案有哪些特点?如何依法惩治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者?检察机关如何依法严惩涉疫经济犯罪?4日,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做出了回应。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用品案四特点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用品成为市场“抢手货”,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对象。

  郑新俭介绍,从各地办理案件看,这类案件多发、高发,总结起来有四个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多元化,有连锁药房、医药公司,有具有相关从业背景的人员,也有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起意从中牟取暴利的人员。

  二是涉案物品集中于紧缺的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剂、酒精等。有的是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有的是过期多年的产品,有的是黑窝点“加班加点”生产出来的产品。

  三是通过网络销售的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渠道跨区域销售,结算快、出货快、送货快,涉及范围广,给办案取证带来难度。

  四是不法分子行为恶劣、危害大。

  “从我们办案情况看,有的把二三层纱布缝制在一起冒充一次性医用口罩,有的出售过期十年且发霉变质的口罩,有的把劣质消毒液卖给政府防疫指挥部。”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举例说,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三无”口罩定性问题。“三无”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一般结合质量检验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宣称为“医用口罩”并通过仿制证明材料、包装、标识等让人误以为是“医用口罩”出售,或者购买人明确购买“医用口罩”而行为人默认的,认定伪劣医用器材为宜。

  如何依法惩治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者

  在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用品案件中,检察机关究竟如何依法惩治备受外界关注。郑新俭表示,依法惩治包括“依法从严”和“依法从宽”两个方面。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用品犯罪,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贯彻“依法从严”这一精神。

  一是高度关注案件线索,积极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联系,积极构建防疫期间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及时引导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打击合力。

  二是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加快办案进度。积极通过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提讯、听取律师意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对符合逮捕标准具备逮捕条件的及时批捕,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起诉,通过案件及时办理,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意义。

  三是发挥量刑建议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在防疫期间制假售假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严格限制单处罚金、拘役、缓刑的适用范围,加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加大犯罪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四是突出办案重点。在司法办案中,突出惩治跨区域销售、涉及防疫一线基础物资、销往疫情严重地区或在疫情严重地区销售的案件,重点打击具有行业专业背景人员、大型连锁药店、商店售假行为,坚持线上线下一体惩治,通过销假顺查制假源头,形成有力震慑。

  郑新俭表示,“依法从宽”主要针对在严惩高压态势下,行为人能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被抓获归案后认罪悔罪,主动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从犯地位,或者主动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等等,都能依法得到从宽处罚。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严惩涉“疫”经济犯罪

  “疫情防控期间,趁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防疫秩序,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郑新俭说。

  他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商品特别是防疫物资用品的价格,不仅关系到稳定市场秩序,也关系到恢复市场活力和提升复工复产效率等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对于这类案件办理,需要综合考量实际情况,精准把握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整体办案效果。”

  “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刑事政策的把握应当与疫情防控进展、复工复产所需要的市场环境动态协调。”郑新俭说。

  “哄抬物价行为多种多样,社会危害性差异较大,单纯提高价格的行为不完全都具备哄抬性质,因此要突出打击重点。”同时,郑新俭还表示,在个案的把握上,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牟利动机和程度、经营成本和市场价格传导的客观情况,以及防疫时期经营者及其雇员的生活生计成本等因素,审慎认定行为性质,严格掌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综合发挥各种处罚措施的惩治效应,确保依法惩治、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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